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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您如何正确办理车辆“报废”!

2023-03-30 作者:admin    阅读:684

机动车达到报废程度后

无法继续使用

许多车主不知该如何处置

有人选择废弃不管

也有人选择私自交易或擅自销毁

正确的处置方式是

把车辆交售正规的机动车回收企业

并向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

(俗称:机动车报废)

相关规定

依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64号)第三十八条: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,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,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,确认申请信息,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和行驶证。

对于车辆不在登记地的,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。

报废标准

1.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;

2.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;

3.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,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;

4.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。

携带资料

☑ 车主身份证明(复印件)

☑ 《机动车登记证书》(原件)

☑ 机动车行驶证(原件)

☑ 机动车号牌(一副)

☑ 申请报废的机动车

注:单位车辆还应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《营业执照》(复印件)、委托书。

温馨提示

1.保留原号牌号码的,办理报废注销前,需将相关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;

2.被依法查封、抵押或属于被盗抢,以及在抵押登记、质押备案期间等状态下的车辆,无法办理报废;

3.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办理注销登记,车主不需要到车管所办理,只需将车辆和相关手续交由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,且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;

4.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机动车交售给有正规报废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,切勿私自交易、擅自销毁;

5.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严重扰乱社会交通秩序,车辆自身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,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,危及人民群众及驾驶人自身生命和财产安全。车辆不能投保,没有保障,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,容易出现肇事逃逸、难以落实赔偿等一系列问题,社会危害性极大,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,以身试法。

来源:德州市车辆管理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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